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59号 1996-06-20 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188号)的有关法规,考虑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1363万元并据以税前列支,对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税 屋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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