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6]9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17
摘要:各设区市地税局在委托邮政部门打印、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邮政部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空白、作废、已填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领用、保管、结报缴销工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地税发[2006]96号        2006-04-1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6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切实做好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1号)规定执行。其中,纳入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纳税人每年一次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寄送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由邮政局配合地税局组织开展。各设区市邮政局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组,配合地税局做好完税证明寄送工作。

  二、各设区市地税局在委托邮政部门打印、邮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邮政部门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空白、作废、已填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领用、保管、结报缴销工作。

  三、各设区市局在确定委托邮政部门打印、邮寄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应提前一个月将需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数量,上报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以确保及时供应能适用邮政部门打印、分装设备的完税证明。

  四、我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信封全省统一格式,信封为6号西式开窗信封,规格为230mm*120mm。地税局负责提供空白完税证明;邮政局负责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封的印制、完税证明的打印、封装、寄递等环节的工作。

  五、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信封的印制费、完税证明内容的打印费和封装费、纳税宣传单页的夹寄费等由各地邮政局按不高于成本价收取。

  六、各设区市地税局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数据类型、数据结构、加密方式及文件格式向本地邮政局提供所辖县(市)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相关数据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与邮政局进行数据的交接工作。

  七、邮政部门对地税局提供的纳税人信息负有保密、确保资料安全的责任,朱得修改、查看、复制。完税证明打印、封装完成后,邮政局应将纳税人信息即时销毁。

  八、每个纳税人的完税证明原则上只能打印一次,不能重复打印,由于打印、封装问题确实需要再打印的,必须办好登记手续。

  九、邮政局要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寄送工作,保证寄送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同时尽可能协助地税局做好完税证明地址、邮编的校正工作。对于因地址不详而无法投递的完税证明,在交寄后两周内退还地税局。

  十、邮政局要积极配合地税局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寄送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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