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2]21号 2002-02-0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函[2010]11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自2010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发[2009]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6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省局对《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浙国税流[1998]46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制度,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监督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使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上一年年底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况;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状况。 第五条 年审标准: 1、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可在18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 3、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均符合要求; 4、有固定经营场所; 5、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能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第六条 年审的步骤和时间: 年审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各级国税机关应从开始实施年审前1个月发布年审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年审工作分一般纳税人自查与国税机关审查两个阶段实施。 (一)一般纳税人自查阶段 国税机关在发布年审通告后即可组织一般纳税人进行自查。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国税机关的要求和安排,依照规定对年审有关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查内容的所属时期为上一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自查阶段,一般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见附件一,由各市县国税局自行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申请表》并附下列资料供主管国税机关查验: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见附件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审查阶段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认真加以核实,并由县级以上国税局作出年审结论。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包括不如实填报或不按时填报《年审表》)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尽快发出催其年审通知书,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国税机关催促后仍不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视同年审不合格,并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1)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商业180万元,工业及其它100万元,下同)以下的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2)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第1条或第2条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第八条 对符合年审标准第2条但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上一公历年度内有不符合年审标准第4至第6条情况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第九条 对符合年审标准第1条或第2条中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凡上一公历年度内有不符合年审标准第3至第6条情况之一的,视同年审不合格,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见附件三);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年审结论”栏填列“取消”字样。同时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对年审不合格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含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税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同时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以内整改,在整改期间暂不粘贴年审标识。待纳税人达到规定的要求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年审合格标识由国税总局或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浙税一[1997]104号)升、降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其管理类别。 第十三条 县级国税机关对所辖的一般纳税人年审完毕后,要进行总结,写出年审报告,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见附件四),并于5月底前上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应于6月底前将书面材料及统计表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第十四条 县(含)以上国税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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