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基础信息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763号 2009-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减轻基层统计数据的工作量,规范行业基础信息管理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和行业提供服务,现就注册税务师行业基础信息共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的规定报送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各项基础数据和事务所审批情况。报表和分析报告及事务所审批情况报告国家税务总局一式两份(纳税服务司),同时抄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 二、税务总局办公厅每年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情况的通报及行业年度报表汇总表抄送中税协;中税协要加大对省税协的行业自律指导力度,并将行业有关的基础数据(如个人执业会员数、团体会员数等)每年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三、各地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行业基础信息汇总工作中要加强与省税协的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年度报表的统计和汇总分析工作。特别是部分已分署办公的地区,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做好行业基础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 以上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