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7]12号 1997-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财综字[1999]9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通知,自1999年2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环保局: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5]54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局在进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时,收取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废物进口或进口并加工、利用废物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登记,领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按规定缴纳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环保部门对在这些企业进口的废物进行检查时不再收费。对从进口企业取得进口废物,进行加工利用的企业也不再重复收取此项费用。 二、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由国家环保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收取,地方和其他中央部门均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三、按照有关规定,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由国家环保局对废物进口或废物进口加工利用企业重新审查登记,并收取审查登记费。 四、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进口、加工利用废物企业的环境保护审查登记以及相关的人员经费,办公和会议费用等。环保局要按规定及时将这项收费收入上缴中央金库,经财政部核拨后使用。 五、你局在执收时暂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六、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取年限暂定为二年。收费期满后,是否继续收费,应按规定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定。 八、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计委 1997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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