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7年-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优惠政策及2007年安排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7]39号 2007-4-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2010年期间,对于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每年分1-2批核定享受政策的具体进口数量。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核定,2007年享受上述政策进口沥青的总量为11.25万吨,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税 屋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铁发碎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财政部 2007年4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