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新地税三字[2000]12号 2000-10-14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昌州地税一字〔1999〕029号《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的“水泥库”、“水泥窖”是否以房产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悉。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地字003号通知《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能够遮风避雨,储藏物质的场所,按房产征收房产税。水泥库为圆柱型,钢混结构,且封顶。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过程,各库名称分为:分料库(生料库)熟料库、均化库、水泥库等,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头、尾的分料库(生产库)、水泥库两部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余暂不征房产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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