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京国税函[2003]465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函[2004]35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结果的通报,本法规自2004年4月20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重庆市妇幼保健医疗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相关国税局应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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