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新闻出版系统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沪财会[1994]23号 1994-03-1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二级会计科目的设置 1、在“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2、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进销差价”、“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3、在“应付帐款”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4、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含税收入”、“销项税额”二级科目。 二、关于帐务处理 1、发生进货业务,书店凭“送书通知单”(或调拨单的随货同行联)计算进项税,填制记帐凭证。 借:库存商品(总定价) 贷: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进项税额 2、书店取得出版或发货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根据发票上注明的销货额支付货款时,应区别同城和异地付款两种方式处理 (1)同城付款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异地付款 借: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核销发生进货业务的货、款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进项税额 3、为了正确反映“商品采购”(在途商品)期末净值,对未核销的“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月末余额,应在结帐前与“应付帐款—进项税额”对冲,次月初调回。 月末: 借: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 次月初:会计分录反方向调回 4、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凭“销售汇总单”(或有关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收入(总定价) 5、月末结转发出商品,凭“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成本—进销差价—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总定价) 6、月末计提销项税额,凭“商品销项税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关于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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