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80号 1996-03-27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股份制企业派发给个人股东股息、红利(不包括红股),以股票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向个人派息、分红(不包括派送基金),以基全面值为单位,扣除与派息、分红期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余额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文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亦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四、各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各地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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