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7]252号 1997-09-30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省政府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下发后,各地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情况,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分经营规模、分区域地段、分行业盈利水平的调查测算,按照省政府文件提出的核定依据,制发具体实施标准和办法,争取以各级政府文件下发执行。 二、认真做好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 为了保证核定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宣传工作,要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纳税人学习省政府文件,认真领会精神实质,统一认识,同时抓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宣传,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以争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的配合,开展好核定征收工作。 三、严格按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开展工作。 对企业财会核算健全、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各地应严格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对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采取逐户核定,集中评审,并报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含县级)审批的办法,防止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采取统一划线,一概实行核定征收的作法。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的步骤进行。 年内对城镇街办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凡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一律按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它企业,在明年上半年实施。 已经试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地区,可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完善,并可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五、注重信息反馈,加强上下联系。 各地在贯彻落实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应及时将贯彻落实意见反馈给省局,并将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1998年1月底请将核定征收办法实施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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