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9]74号 1999-09-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市地质勘杏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沪地税一[1996]74号转发)的精神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