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9]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9
摘要:本市地质勘杏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沪地税一[1996]74号转发)的精神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9]74号      1999-09-2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地质勘杏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沪地税一[1996]74号转发)的精神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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