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函[2002]72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24
摘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的云南寻甸石油支公司等5个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0.8%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函[2002]720号             2002-12-2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曲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曲国税发[2002]19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跨地区经营的云南寻甸石油支公司、云南东川石油支公司、功山油库、梧桐加油站、兴隆加油站等5个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销售应税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在2003年度内在当地预征,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所属的云南寻甸石油支公司等5个分支机构在当地按销售额依0.8%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相互配合协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