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6]370号 1996-08-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4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6]085号的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分管专用税票的录入、汇总、传递、接收及退税审核工作的部门要共同完成“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在1996年8月25日前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各分局每月数据于10日之前通过软盘报市局计算中心。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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