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29号 1997-07-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涉外税收检查工作,不断加大检查力度,根据我市1997年涉外税收检查工作计划具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查范围 各区、县局和开发区分局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额审查范围应为1996年度所税汇算清缴户数的20%,其中重点审查面不低于应审查企业的50%。对外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查不应少于150户对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结合分局上半年审查情况,自行确定审查面及户数。 二、选案重点: 各局选择审查对象时,应侧重选择以下企业开展审查: 1.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发现疑点、问题,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重大偷漏税问题的企业; 2.未按京国税[1996]025号文件要求,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并未在附注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事项的企业; 3.处于第一个减半年度或第一个征税年度发生减利或亏损的企业以及三年以上连续亏损的企业; 4.财务机构不健全、帐目混乱、帐表不符、收支不清的企业; 5.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汇算中亏损面较大的行业,如旅游饮食服务业、电子、服装、食品行业进行重点审查; 6.各局应对独资企业进行重点审查。 三、审查重点: 各局应结合本次所得额审查工作,除按涉外检查规程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开展检查以外,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内容的审查。 1.积极深入开展反避税审计。各局应充实检查力量,认真贯彻执行京国税[1995]064号和京国税外[1995]215号文件规定,力求在反避税方面有所突破。各局选择确定典型户时,区、县局应选择1-2户,对外分局应选择3-5户开展审计。 2.积极开展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的清理审查。各局应结合有关政策文件,认真做好老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及年终汇算的检查和新企业执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检查。 四、审查要求: (一)时间安排 今年所得额审查从7月25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12月15日前完成总结工作。 (二)组织落实 1.各局应充分重视此次所得额审查工作,组织好检查人员学习文件及相关业务知识,并结合开展汇算清缴和增值税专项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尽快制定计划。各局应抓紧时间,切实作好案头审计工作,做到科学选案,应于8月15日前将审查计划、安排情况、选择户数、企业类型(结合选案重点)、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所属行业、成立时间、投资规模、96年销售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反避税典型户名单一并上报市局涉外处。 2.在审查实施阶段,各局应认真贯彻《北京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结合市局下发《所得额审查要点》(见附件)对企业应纳所得额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各局应定期召开审查工作汇报会,加强内部经验交流,及时研究处理发现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涉外处汇报。市局将在此阶段召开阶段汇报会,考核各局进度完成情况,加强经验、信息的交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在总结阶段,各局应着重做好案例的整理和上报。案例要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清楚、原因分析要全面深入、处理依据要准确适当。工作总结应包括:(1)所得税审查部署、做法及完成情况;(2)案头分析选户情况,选户类型及原因;(3)审查问题归类和分析;(4)处理定性情况及涉及到的有关政策、征管问题。 4.对外分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查,应结合国税发[1996]165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清理、判定、审查工作。在上报所得额审查计划中要反映这次所得额审查中重新安排的审查计划。 各局应于12月15日前,将年度所得额审查的书面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以及偷漏避税案例上报市局涉外处。涉外处将汇总全市所得额审查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所得额审查要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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