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09号 1998-06-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为严肃税收法规,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局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清理欠税工作制度,严格控制欠税,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提高清理欠税工作实效和质量。 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减免欠税所应加收的滞纳金。缓缴税款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期限,并做好对缓缴税款到期的催缴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越权审批缓缴税款。 三、为掌握全市国税系统清理欠税工作情况,摸清底数,市局印制了《清理欠税情况统计表》各局要按单位、分年度、按税种进行统计、填报。并对在税源户管理中已按规定转到“待处理”的企业欠税情况在表中“备注”栏说明。同时附一份有关欠税形成原因及清理欠税措施的材料与统计表一起于98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四、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清理欠税情况统计表》(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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