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2]106号 2002-04-30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粕类产品中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按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豆粕。 第三条 免税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填写“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审批(年检)表”[以下简称审批(年检)表,见附表(一)],并附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经国际税收管理分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第四条 免税企业的年检程序。取消按年度审批制,实行年检制。 (一)从2002年起,外商投资饲料企业凡按本办法审批的,不再每年审批,每两年复检一次。省局在每年下半年抽检50%的免税企业。 (二)年检程序:由企业如实填写“审批(年检)表”,经主管县(市、区)局审核后,报设区市局签署意见,由省局指定质检单位质检。质检单位应上门抽样,认真检测,出具质检报告,并在“审批(年检)表”上签署结论。最后报省局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年审。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年检时,企业免税品种在20个以内的,需全部申报质检;超过20个品种以上的部分,按20%的比例申报质检。需检测品种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 所有符合免税条件企业一律按本办法于6月底之前由主管县(市、区)局通知企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凡未经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应按规定征税。 第六条 免税企业申请时限。今后已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企业年度终结后1个月内办理年检,年度中新上免税饲料产品必须经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产品符合免税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新办企业从生产经营后次月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设区市局应于年度终结后2个月内向省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增值税(年检)审批表 2、外商投资企业饲料行业征免税情况统计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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