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5]37号 2005-3-2 税屋提示——
1.依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有关规定,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督检查。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总机构的申请应及时审核上报市局;另一方面对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需加强事后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总机构提取使用和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的实际情况。 二、申请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总机构,应在当年的7至11月底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办理申请时须报送如下资料: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总机构各项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名称、金额;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上半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预计全年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幅度;总机构本年度管理费用增减情况和原因说明; 2、《提取管理费申请审批表》及《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 3、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表式见附表) 4、总机构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管理费支出明细表、下半年管理费预计支出明细表(表式同上) 5、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总机构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应首先从取得的各项经营性和和非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足支出的,可就差额部分再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四、总机构须向所属各全资企业按照计算的同一比例提取分摊管理费,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提取比例或额度。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日 附件:管理费支出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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