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2]1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12-17
摘要: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准备,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账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2]142号         2002-12-17


  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将该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准备,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账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二、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账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料、呆账核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三、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呆账核销审批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