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2]142号 2002-12-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准备,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账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二、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需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报送其总机构呆账准备有关指标分解资料、呆账核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统一计算扣除。 三、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呆账核销审批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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