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207号 1998-10-0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对按照省政府[1995]147号令和冀地税函[1996]141号文件规定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参照本文件规定实施管理,并报省局备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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