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污染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1998]118号 1998-12-08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赣环综函字[1998]12号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你局所掌握的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委托省发展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取得的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与应纳的营业税。 此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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