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检[1997]4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0
摘要:税务所在各种形式的检查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将案件移交检查科,检查科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稽查所查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457号            1997-10-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保证基层税务所在我市地税系统新的征管模式形成以后,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做好案头稽核和日常检查工作,强化稽查机构查办大案、要案的职能,结合我市地税系统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调整涉税违法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涉税违法案件的管辖:

  (一)税务所在各种形式的检查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总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将案件移交检查科,检查科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稽查所查处。

  (二)税务稽查所在实施案件稽查过程中,凡发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由上级稽查机构负责查处的,或者其它案情复杂,需要由市局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将案件移交检查科,由检查科移交市局指定管辖。

  (三)税务所、稽查所在案件稽查过程中,凡违法事实已基本查清,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数额以后,应按照上述所确定的标准,办理案件的移交手续。

  (四)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重大、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单位,原管辖单位向被指定管辖单位办理案件移交手续。

  (五)税务所、稽查所、检查科办理案件移送管辖时,应填写涉税违法案件管辖移交单(见附件),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

  (六)案件移交后,移送单位应配合拥有管辖权的稽查机构开展工作。

  二、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区开展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案件管辖和移交的程序办法;凡需向市局移交的案件,应由检查科在接到案件后7日内向市局移交。

  三、各单位在开展涉税违法案件管辖和移交工作中,检查科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管辖移交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案件管辖移交单(    )地税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涉税违法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现将我们检查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移交你单位。案件简要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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