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资格认定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191号 2001-7-2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回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实地核实,并报市国税局审批,确认免税资格。未经资格确认的,不得免税。 二、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并实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其中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还要具有金属回收办公室核发的“废金属合格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具体规定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四、申请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报以下资料: (一)申请减免增值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JM001); (三)《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RD); (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五)《废金属回收合格证》; (六)《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各基层局应于7月31日前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名单(软盘)和相关资料上报市局审批,不得延迟。 六、各基层局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掌握政策,对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进行联系。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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