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15号 2001-4-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省地税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现有的旧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止,新版发票从7月1日开始使用。各地应做好新旧版发票使用的衔接和缴销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01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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