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商务厅2022年第7号 2022-04-18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市(地)、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市级或县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且取得省、市或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三、承担异地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异地代储粮、食用油业务的我省企业,比照我省粮、食用油储备企业执行。 四、承担肉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县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委托,承担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市或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储备肉承储企业。 我省粮、食用油、肉承储企业的其他条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公告执行。各级粮食、商务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于2022年4月底前分别将现行有效的承储企业名单转同级税务部门,后期名单发生变更,应于10日内转同级税务部门。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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