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2000]20号 2000-02-02 税屋提示——
1.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2.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因转发文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退(免)税。对总局规定的敏感商品、敏感货源必须发函调查,对逻辑关系有疑问的也必须发函调查;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层层把关,严密防范,防止骗税活动得逞。 二、[条款废止]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防骗、堵骗的对外宣传工作,要让出口企业加强自身管理,自觉抵制“四自三不见”等骗税业务的发生,自觉防范骗税。把骗税的发生降到最低点。 三、[条款废止]实行B类管理的企业,对其敏感商品、敏感货源的退税在单证齐全、信息核对无误的同时,还必须发函调查。 四、[条款废止]各征税部门要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函调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的规定及时回函。 五、[条款废止]凡税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回函或退税的,对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出口企业骗税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出口退税权。 附件:国税发[1999]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2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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