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得再任意扩大和制定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8]276号 1998-12-24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清理的通知》(甬地税一[1998]21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对企事业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绿色申报制度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从清理后的情况来看,今年1—10月份,全市共有9794户企事业单位参加了个人所得税绿色申报制度,总人数为251649人,应纳税人数为105929人,已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32.13万元,应纳税人数占总人数42.09%。实行绿色申报制度企事业单位户数、应纳税人数和已纳税额分别占全市企事业单位总户数、应纳税人数和已纳税额的18.18%、42.49%和15.31%。按全市平均减免30%幅度计算,全市共减免个人所得税1728万元。 绿色申报制度在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对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个人所得税人均税负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到,今年1—10月份,实行绿色申报制度企事业单位应纳税人数的月平均税负为38.06元/人,仅为全市平均税负63.97元/人的59.5%。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该项优惠政策已失去其原有的作用和意义。为此,市局决定,对各地原有自行制定的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特别是绿色申报制度中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未实行优惠政策的地区,不得再执行该优惠政策或变相执行该优惠政策。 二、对已实行优惠政策的地区,不得再擅自扩大优惠政策范围。对已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各地应对这些企事业单位逐步降低优惠幅度,至1999年底止全部取消。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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