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办发[2001]7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02
摘要:外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产品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9市15县)的外资龙头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沈阳、大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龙头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74号         2001-09-0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日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大力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贯彻农业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精神,扶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紧迫意识,切实加强领导

  我省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当前农业面临许多发展机遇,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必须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必须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这两个提高的重要途径。以龙头企业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突破了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界限,把农产品生产、贮藏、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联成一体,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实现转化增值,有利于我省农业参与国内外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是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组织起来进入千变万化大市场的有效形式,是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坚持把龙头企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努力做到研究部署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检查督促到位,以更多的精力和更大的工作热情,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的检查评比工作,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省政府将把检查评比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基本条件,实行重点管理

  从2001年起,省政府将在全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择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较大。近3年产品年销售额:辽东和辽北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和辽南在1亿元以上,辽西在3 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近3年每年实现利税额:辽东和辽北在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和辽南在1000万元以上,辽西在3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优惠政策到期后,能按规定如期足额交纳税款,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产品转化增值率高;通过企业与农民按市场规律签定农产品购销合同或企业与农民建立合理规范的契约关系等方式,带动农户一般应在1000户以上;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三、创造宽松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划转、合资等方式进行资本扩张和资产重组。对于跨地区的兼并重组,各地区、各部门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的扶持政策不变;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国际大公司的合资与合作。对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向国家申报,并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问题;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对以粮食为原料的精深加工型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允许其在农村直接收购粮食。

  积极为具备成立进出口公司资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办理申报手续。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省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参照国际通行作法,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及时赋予这些企业以进出口经营权。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用地的审批。

  对已被确定为国家和省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各级国有商业银行制定扶持办法,作为信贷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要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精深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情况和所签定的合同,核定合理授信额度,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发行债券。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已经上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加快发展步伐。

  积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培养、引进各类优秀人才;鼓励科技人才向重点龙头企业流动;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到农村领办、创办龙头企业;各级人才市场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提供人才信息;对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可在户口、职称晋升、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严禁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乱收费。省政府对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和收费手册制度。对未被列入收费手册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违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的检查企业减负工作。对违规向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收费的,省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四、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税收减免

  地方税务部门要在不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一)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鼓励各类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中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按中发〔1999〕1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其产品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9市15县)的外资龙头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沈阳、大连、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资龙头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资龙头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将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不满5年撤出再投资的,缴回已退的税款。

  (二)减免营业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三)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和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按程序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给予适当减免。

  (四)减免房产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困难减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五)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减免“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可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对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项目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是良种繁殖面积占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年至3年内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

  (七)减免耕地占用税。对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提高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规模而发生的耕地占用税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八)减免契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项目,因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而购买的生产用厂房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契税的照顾。

  五、发挥财政作用,引导资金投向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投资结构,筹集更多的资金集中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各级财政要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入。要通过财政支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商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广大农户增收致富,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一)符合乡镇企业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可申报使用乡镇企业贷款贴息,经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乡镇企业贷款贴息的有关政策。

  (二)为引导重点龙头企业大范围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新格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要会同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继续利用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贴息的方式予以积极支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三)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建或改造项目争取国家立项,并采用各种形式,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四)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及农业专利成果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可申请省级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五)根据《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实施办法》规定,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确属省市重点出口企业的,可向省市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出口发展扶持资金。

  要通过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组织、引导农民增加投入;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增强企业发展实力。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吸纳国外和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产业化经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协调与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管好用好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各类资金,特别是要加强资金投入后期的跟踪监督与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增长。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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