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流[2004]185号 2004-12-16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以下简称年审),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保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 第四条 年审的内容: (一)自开票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状况、联系电话等。 (二)纳税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实缴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第五条 年审的结果: (一)年审合格。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二)限期整改和年审不合格。 年审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结论有三类:年审合格、限期整改和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税分局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 (一)没有按税务机关要求正确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二)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违反规定,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违反规定情形 。 第七条 年审的程序: (一)按照年审规定的时间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领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审表》),填写和盖章后,连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道路、水上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在1月1日至20日间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自开票纳税人申报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在1月31日前作出年审结论。 第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九条 对《年审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或随同《年审表》报送的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如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如实申报和补报的,则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布置。年审的具体工作,由具有批准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市地方税务局提供《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标准样式。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等途径获取。年审合格标识、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制作下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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