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90号 2000-06-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不得混税混库。 二、地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地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投资组成的国有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入中央金库;投资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按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的投资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四、各市、地国税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兴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并尽快将我省地方金融、保险、证券企业投资组成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及其再投资组成的国有、股份制、联营企业纳入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范围。 各市、地国税局请于2000年7月底前将今年上半年上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上报省局。 五、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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