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2010]64号 2010-10-22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化建设。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尽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申请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查询时应提供家庭成员情况相关证明。对经查询无家庭成员购买住房契税记录、无家庭成员购买住房登记记录或暂不具备查询家庭住房登记情况的,由纳税人填写《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见附件)。地税征收机关根据住房登记书面查询结果和《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为纳税人办理契税相关手续,并将书面查询结果和《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存档备查。 三、对2010年10月1日之后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受理交易的存量房,契税政策按本通知执行。 四、《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农税〔1999〕35号)第一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0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