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税一字[1992]171号 1992-11-05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函发(1992)62号文件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云政发(1985)183号通知中授权省税务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在昆明市管辖范围内,放给昆明市税务局。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下(含五万元),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需要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 六、个别昆明市市属预算外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所得税的。 七、对历年陈欠税款,每户豁免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省税务局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后,昆明市税务局要相应适当下放权限给所属县税务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区基层税务部门能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处理本地区的部分减免税问题。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税务局 1992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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