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一字[1992]171号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11-05
摘要:省税务局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后,昆明市税务局要相应适当下放权限给所属县税务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区基层税务部门能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处理本地区的部分减免税问题。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昆明市税务局实行省局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税一字[1992]171号        1992-11-05


昆明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2]2号、4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函发(1992)62号文件及省委五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及时处理一些税收减免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云政发(1985)183号通知中授权省税务局的税收管理权限在昆明市管辖范围内,放给昆明市税务局。具体规定明确如下:

  ……四、对个别企业、单位和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下(含五万元),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五、对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单位,需要减免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

  六、个别昆明市市属预算外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困难,需要减免所得税的。

  七、对历年陈欠税款,每户豁免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省税务局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后,昆明市税务局要相应适当下放权限给所属县税务局和分局,以利于昆明地区基层税务部门能及时地、实事求是地处理本地区的部分减免税问题。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税务局

1992年11月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