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35号 2005-11-1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纳税咨询的答复时限,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苏国税发[2004]226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税服务厅的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3]127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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