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4]112号 2004-10-1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一)企业需税前亏损弥补的亏损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二)对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自行计算的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在汇算清缴时要认真进行清算,防止将已超过弥补年限的亏损,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三)对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年度建立《弥补亏损台帐》(见附表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台帐的内容逐一填写。 (四)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1998]60号)同时废止。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之前,应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方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应及时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附送相关资料,并办理企业所得税已缴税款的退税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料和退税申请后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问题 取消核定项目后,我市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仍实行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 四、关于广告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取消对特殊行业广告费扣除比例审批事项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通知”规定做好广告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特别是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需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广告费,要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在报送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材料的同时,还要报送《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表》(见附表二),主管国税机关凭此表作为广告费税前扣除台帐。 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问题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并在本纳税年度内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主管国税机关要按“通知”规定做好以上问题的管理工作,并及时填写《资产转让、捐赠收入台帐》(见附表三)。 六、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问题 总局下放审核审批权限后,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此项工作暂由市局审核审批。 附件:1-2汇总 1.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表.xls 2.弥补亏损台帐.xls 3.资产转让、捐赠收入台帐(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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