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6]271号 1996-7-31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9]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自2009年4月22日起,本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范围的饮食业务提供给消费者的烧卤熟制食品,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部分修订]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设加工厂(场)、门市部(或柜组)对外销售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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