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规定[部分废止] 甬总工[1994]43号 甬税二[1994]547号 1994-07-2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涉税条款废止。 职工技协是群众性科技组织。为了使职工技协原有的管理制度适应新税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促进职工技协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现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甬政[1992]7号文件《关于技术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和市财税局甬税二[1994]264号《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001号文件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的精神。在甬科调字[1992]106号、甬税二[1992]823号、甬总工[1992]107号关于《宁波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贸易活动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职工技协活动的实际,修改制订本规定。 一、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贸易活动的任务、原则: 工会系统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有偿技术贸易活动。是职工技协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为了进一步拓宽职工技协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从而壮大和发展职工技协组织,增强职工技协的活力。 在技术贸易活动中,职工技协组织要努力为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推动科技进步服务,为提高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职工群众的技术素质服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贸易活动应坚持“有偿不唯偿,有偿补无偿,奉献多提倡”;坚持突出以“技”为主,厂内厂外结合;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坚持职工技协会员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活动的原则。 二、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贸易的范围: 1、为企事业单位研制开发和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2、为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难题攻关,对特种生产设备进行设计、调试、安装和维修,并进行技术指导; 3、要根据职工技协的特点,积极鼓励能工巧匠运用技术专长,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改造,引进设备的消化吸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信息及配套制作; 4、转让职工技协的科研成果,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中介服务; 5、举办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 6、提供与上述技术指导和业务训练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除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不能享受技协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收费标准的原则: 1、政府物价等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各级技协组织必须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无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四技项目,可按该项目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合理收费。 四、工商登记 开展有偿技术贸易的职工技协组织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具体有关规定,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宁波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甬工商企[1991]47号、甬总工[1991]26号《关于宁波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办理工商登记的通知》精神办理。 五、技术贸易的合同签订、认定登记 1、职工技协有偿技术贸易项目应在实施前订立书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按照国家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在技术合同的签订中,应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四个方面签订。 3、技术合同可由市或县(市、区)、产业局(委、公司)职工技协办公室初审,然后送市科委及受其委托的县(市、区)科委认定登记凭证。 4、5000元以下的小额技术合同,可按市科委、市财税局、市工商局联合下发的《低价款技术服务(咨询)合同使用委托书暂行办法》办理。并由市技协办及各县(市、区)、各产业局、(委、公司)技协办进行初审每月向市科委及受其委托的县(市、区)科委统一办理认定登记。 5、技术合同在认定登记时,每份合同应按规定交纳技术合同登记费10元。 六、税收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精神,职工技协在开展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技术贸易活动项目,必须经科委认定。凡经科委认定的项目,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2、技协享受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应转入技协公积金。 七、收入分配: 职工技协技术服务机构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职工技协有偿技术贸易的收入一律按项目办理利润分配,具体如下: 1、支付项目协作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包括物资和能源消耗、设备折旧租赁费、交通运输费、差旅费、外协等费用和营业税金)。 2、在支付直接费用后的收入中,经上级职工技协审核批准,按7%的比例计提团体会费,上交给上级职工技协组织。 3、在支付直接费用后的收入中,经上级职工技协审核批准,按30―50%计提酬劳费,分配给参加技协活动的有关人员。 酬劳费和团体会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列支。 4、项目奖励费按经营利润减支管理费用后的20%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5、在扣除上述几项费用后,应按规定交纳所得税和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然后应提取不少于10%的盈余公积金,用于发展技协事业;提取不高于盈余公积金的公益金,可用于集体福利。同级工会在征得职工技协组织同意,也可适当拨给工会,以补充工会经费的不足。 6、凡未签订技术合同或签订技术合同未经科委认定登记的项目,不得享受技术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考虑到职工技协组织的允许按经营利润的20%计提酬劳费,支付有关人员。 以上第2、3、6点计提的酬劳费和团体会员费可作税前扣除。 八、其它 1、各级技协组织的经费均应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经费收支按财政部规定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规定计帐,有关凭证、报表等均应单独保管、按《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档。 2、实行有偿技术贸易活动的各级技协组织均应设立专(兼)职会计、出纳,建立帐册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征管财税部门和上级技协组织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3、各县(市、区)、产业局(委、公司)职工技协组织对所辖下级技协组织上交的团体会费,留存50%,其余50%上交市职工技协。 上级职工技协对下级技协组织上交的团体会费的回拨奖励,可在省职工技协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技协制订相应的规定办理。 4、职工技协有偿技术贸易收费,一律使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统一发票。如确实需要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购用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或其它票据。 5、凡从事有偿技术贸易的技协组织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向征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每个单位只准在一家银行开户)。技术贸易的收支,必须采用银行转帐结算办法,接受银行监督。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6、各级职工技协的财务接受同以工会、上级职工技协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甬科调字[1992]106号、甬税二[1992]823号、甬总工[1992]107号关于宁波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贸易活动若干规定》同时作废。 本规定有关条款分别由市科委、市财税局、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1994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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