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地税函[2011]28号 2011-03-14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中“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损失由省地税局受理、审批。”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3.依据冀地税函[2011]6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1年06月13日起,本法规中第四条资产损失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废止。
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年第123号)精神,现就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预缴税款的申报审核和征收管理,并根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计划和实际经营情况,按月对其下属三个分公司的预缴申报进行审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承钢、唐钢、邯钢三个分公司维持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的缴税渠道,按省直属征收局审核后的预缴额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全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但税款的多退少补在三个分公司所在地进行;若有分公司出现亏损,该分公司预缴的所得税全额退库后,仍有亏损需要退库的,由盈利分公司根据应缴纳所得税额按比例承担退库数额。 三、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统计(报省局计统处)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税源报表及分析(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各有关市地税局分别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三个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统计(报省局计统处)。省直属征收局于年终将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预缴和应缴所得税款情况提供省财政厅。 四、[条款废止]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抵、免等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审批工作; 五、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三个分公司的日常检查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由省直属征收局和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 六、有关市地税局和省直属征收局要按照省局要求,认真做好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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