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财税[2014]71号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18
摘要: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武财税[2014]71号       2014-2-18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级财税部门反映。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2013年至2017年免税资格的需在2014年4月底以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材料,以后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地税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并进行审核,凡申请资料齐全、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区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级税务机关。

  三、国、地税区级税务机关在每年4月底前要做好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的户管清理工作,将其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夯实所得税基础管理。

  四、区级财税部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湖北省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8日

  附件1:

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其注册地在武汉市的,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武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前一会计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及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第六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当年9月底前向企业所得税主管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免税资格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后,在5个工作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市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及时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审核认定,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文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享受年限,并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市级认定机关确定的免税资格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的复审工作,按照本办法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不能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登记时间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初次取得免税资格和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在申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前,应按税务部门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经区级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方可申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优惠。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区级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情况。

  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级税务机关报告,由区级税务机关报市级认定机关。市级认定机关审核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市级认定机关审核后,符合免税条件的,在剩余年限内继续享受。

  第十条 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所有收入一律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优惠,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二条 区级税务机关每年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及年度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情况进行后续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认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区级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报市级认定机关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发布公告,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将剩余财产处置方案报备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区级税务机关监督下进行实施,如违反本办法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区级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市级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按照鄂财税发[2012]3号文的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2:武汉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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