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1]166号 2001-10-23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适应金融企业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加强纳税管理,自2002年起,税务征收机关在每年三季度结束后,即按照《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对金融企业上年四季度至本年三季度末的税款进行清算,清算时金融企业应提供贷款的合同、利息计算收缴情况等纳税资料。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征收机关掌握计息和纳税情况需要的,税务征收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的原则是:除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2000]155号)中有关规定纳入表外核算的贷款外,金融企业发放的所有贷款无论利息是否收回,均按不低于全部应计利息的95%征收营业税。 各县(市、区)税务局在对金融企业进行清算时,要抽调得力人员,集中力量,逐项逐笔检查审核,保证清算准确及时。每年11月15日前,将金融企业清算结果统计上报市(州)局(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分局将本地区(部门)情况综合后于11月25日前报送省局。今年前三个季度的税款清算结果,由各市(州)局和直属征收分局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二、按《通知》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在今后五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我省金融企业这部分利息每年的冲减比例不得高于20%。金融企业在各年度冲减收入前,应填写“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样式附后),于三月底前报送省局(2001年的审批表应于11月5日前报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未经批准擅自冲减的,要坚决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审批办法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分支机构,由省行统一报省局审批;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交通银行各分支机构的冲减额,由市(州)分行或联社统一报各市(州)局,市(州)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其它金融企业的冲减额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三、《通知》中的相关政策和以上补充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附件: 1、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收入审批表(略) 2、年度金融企业营业税清算情况统计表(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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