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署税函〔2012〕437号 2012-09-03 呼和浩特海关: 《呼和浩特海关关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请示》(呼关税〔2012〕4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国际矿业)内蒙古胜利矿区胜利东二号露天煤矿二期工程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1〕712号)。该项目项下申请进口2台电驱动轮式装载机。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内资不免目录》)第十六类第13项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重大装备不免目录》)第十七类第12项所列“装载机”系指用机身前端的铲斗进行铲、装、运、卸作业,装载机整机采用柴油发动机驱动,动力通过机械式系统传动的传统意义上的机械传动式装载机。而大唐国际矿业此次进口的2台电驱动轮式装载机,动力传动采用电传动方式,发动机额定功率940千瓦,斗容量为18立方米级,属特大型装载机。因此,上述进口的电驱动轮式装载机与《内资不免目录》和《重大装备不免目录》所列“装载机”在动力传动方式、装载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内资不免目录》和《重大装备不免目录》所列商品范围。 鉴于上述情况,同意你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大唐国际矿业此次进口的2台电驱动轮式装载机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此复。 抄送: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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