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3]425号 北京市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14
摘要:对于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以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京建发[2023]425号        2023-12-14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三)5环内住房成交价格在8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5-6环住房成交价格在6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6环外住房成交价格在4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加大购房信贷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以下规定: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以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个人住房贷款年限最长30年。

  三、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优势,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门槛,减轻缴存职工购房压力,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最长年限政策。

  二、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

  政策调整后,首付款比例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房屋位于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且为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房屋位于城六区以外且为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例如:申请人购买商品房总价为300万元的首套住房,按原政策,如购买的房屋符合首套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5%,申请人需最少支付首付款105万元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此次政策调整后,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下降至30%,在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满足最低首付款90万元,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为申请人节省首付开销15万元。

  (二)延长贷款年限

  贷款年限最长由25年调整为30年。此次政策调整后,在其他贷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贷款时要求的月缴存额及还款时的月还款额均有所下降。

  1.申请同等额度贷款时,月偿还金额下降

  如以等额均还计算法计算,按照原最长贷款年限25年申请100万元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4794.29元。政策调整后,按照最长贷款年限30年申请,月均还款额下调至4270.16元,每月可节省月供约524元,有效降低借款申请人还款负担。

  若在现行公积金自由还款方式下,按照原最长贷款年限25年申请100万元公积金贷款,每月的最低还款额为4006元。政策调整后,按照最长贷款年限30年申请,每月的最低还款额下调至3834元,每月可少偿还172元。

  2.申请同等额度贷款时,月缴存额的要求下降

  例如:如申请人未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在满足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按25年申请100万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个人月缴存额需达到1163元,才可足额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按30年申请, 其个人月缴存额达到1058元,就可申请到100万元。

  同样的,如申请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个人月缴存额为1058元,缴存比例为12%。政策调整前,贷款25年只能申请89万元。政策调整后,贷款30年可以申请100万元,有效提升购房融资能力。

  三、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执行日期

  本次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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