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
修改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关于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2002年8月7日 |
肇地税发〔2002〕92号 |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二条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2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划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标准的公告 |
2013年12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
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税务局审批;每户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区、市)税务局审批。 |
3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7年9月29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肇庆市税务局决定印发《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4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的公告 |
2016年5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标准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
5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2016年8月19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根据估价结果报告完整填写《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详见附件2),纳税人应及时将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3)。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附件:3.肇庆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完善评估争议解决机制,妥善处理涉税争议,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制定了《肇庆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6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2016年5月25日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号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解读“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肇庆市税务局印发了《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