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3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1
摘要: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审计等,既有境内劳务,又有境外劳务,在划分征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在申报时,应主动对其境内外收入进行划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各时间段的具体劳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二十五、企业未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的,是否可以计提工会经费?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成立工会的,一律不得计提工会经费。

  二十六、企业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如何判定其合理性?

  企业由于代为采购材料、推销商品等原因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手续费等,若佣金、手续费的实际受益人与境内企业并未构成《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中所称的8类关联企业之一的,则认定佣金、手续费标准是合理的;若两者为关联企业,且支付标准偏高,应按有关转让定价管理规定处理。

  二十七、企业开业不足半年且自报亏损,后经反避税调查调整为获利,企业可否申请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政策性减免?

  企业开业不足半年,不论何种原因,只要获利,即可选择当年纳税,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政策性减免。下一年度无论盈利与否,均应作为第一个减免税年度。

  二十八、如何理解《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关于车辆跨境运输的免税规定?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 的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以陆运车辆从事内地至香港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香港企业以车辆在内地两地间从事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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