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31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7-21
摘要: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审计等,既有境内劳务,又有境外劳务,在划分征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在申报时,应主动对其境内外收入进行划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各时间段的具体劳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319号      1999-07-21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涉外税收工作中提出的政策问题,为了有利于准确执行涉外税收政策,现将《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外国企业接受境内企业委托提供设计、审计劳务,如何划分其境内外收入?

  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审计等,既有境内劳务,又有境外劳务,在划分征税时按以下原则处理:企业在申报时,应主动对其境内外收入进行划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各时间段的具体劳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对外国企业提供设计劳务,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72号)的规定,如外国企业仅在设计工作开始前来境内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设计、计算、绘图等业务均在境外完成,对其设计收入暂不征营业税;如果设计完成后,外国企业还要到境内解释图纸,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则应对境内部分征税。如果外国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资料,无法正确划分境内外劳务,则对劳务全额征税。

  外国企业受深圳企业委托提供审计劳务,无法确定境内劳务收入的,在总局未明确征税规定前,按不低于其收入总额50%为标准确认境内收入,并征收营业税。若其业务收入与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应按规定就其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预收楼款按10%核定利润率征税后,已预收房款的房产是按项目还是按企业、按季还是按年将产权已转移部分结转?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季预缴,是对企业而不是对企业的某一项目征收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年度中间取得的预收楼款,应按10%的利润率预计利润计入企业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税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结算时,企业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年末产权尚未转移的房产已预计的利润相应调减本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1998年以前外国企业与境内企业签订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或境内企业应于1998年以前向外国企业支付的使用费却在1998年以后支付,对其是否征收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按照转让合同或协议,支付单位应于1998年3月1日以前支付的费用无须扣缴营业税;

  2.支付单位应于1998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支付的费用,在支付时扣缴营业税;

  3.1999年1月1日以后,对外国企业向境内企业收取的特许使用费,在支付单位计入成本费用时即需扣缴营业税。

  四、外国企业将其应收未收但已计入境内企业费用的贷款利息转作贷款本金,是否应视同已取得该笔贷款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将利息转作本金增加贷款,表明利息已属贷款单位所有,应视同支付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的技术研制开发费可否在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不允许列支向其关联公司支付的技术研制开发费。

  六、外国企业在深圳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自行开发建造房屋,完工后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如何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深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行为,应对其所得征收所得税。如企业帐册不全,可对归属于该机构、场所的收入,按不低于10%为标准,参照同行业利润率,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境内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外国企业提供全部建设资金建造房产,以境内企业名义开发,将开发的房产售与购买者时,由境内企业开具发票。境内企业除一次性取得固定收入外,房产开发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外国企业,这种情况如何认定纳税人?

  以上情况可视作双方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对项目经营的的收入和所得由境内企业进行核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等)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但境内企业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允许扣除。对两单位在税后分割利润的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八、外国企业在深圳从事建筑和安装工程作业,代制代购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的价款,在核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和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承包工程作业代购代制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的价款,凡采取核定利润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如符合以下三个条 件,则允许从业务收入总额中据实扣除,但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1.双方签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代制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

  2.开具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票,如属进口设备或材料,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3.代购代制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归发包方所有,由发包方验收保管,按工程或项目计划发放使用。

  九、如何区分“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不短于10年)和“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不短于5年)两类固定资产?

  如果电子技术(包括软件)仅对生产设备的机械过程进行控制,以保证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无法独立完成机械作业,则该项设备不属电子设备,应作为“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十、对国税部门调整以前年度增值税某些扣除项目需要进入产品成本的,是计入检查当期的产品成本,还是计入所属年度成本?

  税务检查部门在检查中,对国税部门当年查出的以前年度应予计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计入当年成本处理。不再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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