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6
摘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人员、会计帐簿。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加油站不论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第八条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正确核算,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九条 下列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工业企业;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四)开业满一年、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

  (五)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企业性单位;

  (六)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开业企业。

  第十条 下列纳税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均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一)连续六个月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粮食企业除外)和个体经营者;

  (三)开业不足一年的个体经营者;

  (四)其他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下列时限办理:

  (一)新开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一年;

  (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三)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个体经营者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当年(指公历年度)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于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一月底;

  (五)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若免税货物全部或部分恢复征税,且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应于恢复征税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十二条 年应税销售额按照公历年度计算,但下列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1、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从批准认定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计算,下年度以公历年度计算;

  2、经营期一年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公历年度计算;

  3、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年应税销售额从开业当月起连续12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总分、支机构按以下情况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各自独立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分支机构自行申报纳税的;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和取得专用发票的。

  (二)不在同一县(市)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凡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均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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