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成立经济组织的文件、章程、协议(指成立经济组织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成立有限公司的章程、联营企业的协议书等); (四)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帐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五)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所有银行帐号。在以后的经营中新增的银行帐号应在三十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八)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十六条 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第十五条所列证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二)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可视情况要求提供户籍证明。 第十七条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满后,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二)年度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正式认定时如第十五条所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后,应按规定对纳税人所报证件、资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时应重点查验其经营(仓库)场地、商品货物存放地,货物和机器设备的真实性;了解其会计核算情况、安全防范措施及商品、货物、材料、产品的来源和销售渠道,掌握其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其预计销售额。查验法人代表或业主、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与本人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有外地口音持当地身份证件的情况等。 对暂认定期满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经营场所情况:核实经营场所面积、经营场所是否与原税务登记提供的地址相符,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是否办理了变更手续;电话是否与原登记一致; 2、纳税情况:在暂认定期内,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税负是否正常,经营规模与注册资金、人员状况是否相匹配,有无欠税,能否按规定时间抄报税; 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系统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专用发票,有无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现象,有无涉嫌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与纳税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保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4、实际经营情况:核实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相符,购进与销售的货物是否相关。尤其是商业企业,应重点核查购进与销售货物的品种、类别是否相符; 5、库存商品(产品)情况:核对库存商品(产品)实际结存量、金额与帐面结存数量、金额是否相符; 6、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货款结算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货款结算的规定、购销货物资金移动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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