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后十五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工程的稽核系统对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作变更处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于审批后十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纳税人收到审批文书后,才能用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购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的,需要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手续: (一)企业于发生变更后的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RD001)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审批文书后十五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三)缴销纳税人的结存发票; (四)在CTAIS征管软件的相关模块中,对原纳税人识别号作注销处理,并按照新纳税人识别号作重新认定处理; (五)在金税工程的企业发行系统中,注销原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变更审批表》,按照新的纳税人识别号作重新发行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完毕后,在金税工程的稽核系统中调整一般纳税人的档案信息,变更的当月保留原纳税人识别号,不得删除;录入新的纳税人识别码档案信息,并按规定上传;次月注销原纳税人识别码档案信息; (七)主管税务机于新纳税识别号按规定上传后十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纳税人收到审批文书后,才能用变更后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购领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涉及主管税务机关改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缴销发票并收缴“两卡”。在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一般纳税人时,纳税人应重新申请防伪税控资格,经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原“两卡一器”。 收缴的“两卡”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国税局后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 第三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 第二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标准的; (三)一般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或其他情形,终止货物购销行为的; (四)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 (五)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要求的; 2、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连续三个月被列入《逾期未申报清册》(SB028)或连续六个月被纳入《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XZ091)的; 4、不按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5、代开专用发票的。 第三十条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由县(市)国税局、市区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办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RD003),在表中简要写明取消理由,另附调查报告。签署意见后,经县(市)国税局或市区管理局批准后,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RD004),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专用发票领购簿、缴销税控两卡,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