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6
摘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人员、会计帐簿。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规格为5厘米(长)×1.5厘米(宽),采用二号楷体字刻写,印色为蓝色。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留抵税款转入成本;欠税等遗留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手续应在当月办理完毕,从次月的一日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年审

  第三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在每公历年终了后五个月内,国税机关应对所辖的一般纳税人上年度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及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年审对象为上一年度内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 年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

  (二)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人员、会计帐簿。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有无不按照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无已查实的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保管、使用税控专用设备;

  (七)是否按规定要求抄报税和认证专用发票;

  (八)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

  (九)是否有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一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时间、对象、内容及相关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RD002),并附下列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审查结束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作出以下结论: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且不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所列情况的,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不存在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列情况的,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商业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工业企业未达到30万元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但在年审期内,若商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已达到30万元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且有第二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所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征。;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时,应以上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如果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纳税人前三年(含年审年度)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如果经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可按前两年的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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