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对年审合格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专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或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规格为5厘米(长)×1.5厘米(宽),采用二号楷体字刻写,印色为红色。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处罚。 对在整改期限内参加年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年审结论。 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参加年审的纳税人,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进项税额抵扣权,按销售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直至改正。 第四十五条 年审工作由市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六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市级国税机关应于当年6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上报省级国税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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