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26
摘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财务人员、会计帐簿。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第四十三条 对年审合格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专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或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规格为5厘米(长)×1.5厘米(宽),采用二号楷体字刻写,印色为红色。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审的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处罚。

  对在整改期限内参加年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年审结论。

  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参加年审的纳税人,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停止进项税额抵扣权,按销售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直至改正。

  第四十五条 年审工作由市级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管理局负责办理。

  第四十六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市级国税机关应于当年6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上报省级国税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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