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22号 2003-02-1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9]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经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同意,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工程招投标书或工程预决算书等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 二、[条款废止]自产货物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三、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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